服务介绍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或者驰名商标权利人因某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这里规定的“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别人在他以后注册的商标,和他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的争议。所以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流程介绍
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
(一)、商标争议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
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
3、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交纳评审费
6、证据材料
(1)、商标使用的时间;
(2)、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3)、使用商标的经营业绩情况;
(4)、商标的推广及广告费用;
(5)、其他
注:如果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申请后3个月内补充。
(二)、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和补正材料注意事项:
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
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在提交补充材料时应附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的受
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受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
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下发受理通知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对是否在规定期间内等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规定,则不予受理,如果符合规定则会下发受理通知书
三、被申请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受理后会将争议材料的副本发给被申请人,通知其可以在收到材料后30日之内进行答辩(答辩之日后3个月内可以递交补充材料);
四、交换证据
如果答辩,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答辩材料发给申请人,通知其可以在30日之内进行证据交换;如果不答辩,则商标评审委员会随后会对争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质证有新的理由和依据,则会继续安排证据交换
五、下发争议裁定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会依照双方的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并下发争议裁定书;如果双方对争议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起30日之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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