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即《巴黎公约》)成员国,对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我国《专利法》有明确的体现,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可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就相同主题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专利的申请,并享有优先权。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即签约国的国民,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可享受该被申请国的国民待遇。
二、优先权原则。即在一个成员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注册的正式申请的人,在其正式提出申请之后的特定期限内,再向公约其他成员国提出内容相同的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三、专利商标权的独立保护原则。其内容包括:第一,商标专利权的获得在不同的成员国相互独立;第二,权力的消灭独立;第三,全力保护的实体内容相互独立;第四,专利商标权保护的范围也相互独立。